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扣减见义勇为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纠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