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等其他突发事件中勇于救助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