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见义勇为人员依照本条例有关保护条款规定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实现的,其本人、家属有权向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人民政府申诉,该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