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遭受报复伤亡的,经县、区公安部门认定,参照本条例有关见义勇为人员保护的规定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