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人事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其一名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的亲属就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