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治疗期间享受公(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按当地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