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治疗期间享受公(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按当地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