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弘扬社会正气,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维护首府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