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