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被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公安、司法机关认为应当保密的,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