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应当及时进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