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二条已废止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公安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的审查结果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决定。见义勇为人员被确认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颁发确认书;见义勇为人员没有被确认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申报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申报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