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三条已废止在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中,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推诿、拖延、阻碍确认工作,或者弄虚作假,为他人骗取荣誉。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