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推动制定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