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黄山传统名茶,是指制作技艺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
黄山毛峰是指以黄山市全域产茶乡镇为产区,选用黄山种、祁门种、滴水香种、茗洲种等地方良种茶树和从中选育的良种茶树的芽叶为原料,经摊放、杀青、做形(理条或者揉捻)、毛火、摊凉、足火等加工工艺在当地制作而成,具有“芽头肥壮、香高持久、滋味鲜爽回甘、耐冲泡”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祁门红茶是指以祁门县全域和黟县渔亭以北地区为主产区,选用槠叶种和从中选育的良种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具有“花香、果香、蜜糖香”等品质特征的红茶。
太平猴魁是指以黄山区全域为产区,选用柿大茶为主要茶树品种的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拣尖、摊放、杀青、整形、烘焙(头烘、二烘、三烘)等工艺在当地制作而成,具有“两叶一芽、扁平挺直、魁伟重实、色泽苍绿、兰香高爽、滋味甘醇”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本条例所称的黄山传统名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黄山传统名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黄山传统名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