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