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转让、赠与、借给他人使用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