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具备条件,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