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制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