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