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城市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收集、运输、处置应急处理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