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接收餐厨垃圾;(二)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三)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