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三)在收集过程中文明作业,及时复位收集容器,清理作业场地;
(四)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垃圾统一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餐厨垃圾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化运输,不得抛洒滴漏;
(六)将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转运或者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置;
(七)发现交付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