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市、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统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布局,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纳入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涉及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