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业和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