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梳理更新可以用于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以复合利用的城市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以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者指引。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普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