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