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公共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重建、改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其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