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