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