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推动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健全档案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机制;

(五)组织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指导、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