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明确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制定档案分类方案,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