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跨区域、跨行业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档案主管部门区域合作,完善档案工作协作机制,推动档案工作政策协调、信息共享,实现档案资源共享利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