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妥善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