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试制产品以及其他技术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按照规定进行档案验收、鉴定,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