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人事、民生、政务、经济、文化等各类专业档案的管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对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的专业档案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省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档案馆可以根据社会利用需要,提前接收有关专业档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