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档案馆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办理部门、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