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未依法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用通报、督办等形式督促其限期整改。(一)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措施未落实到位的;(二)本地区本系统在一年内连续发生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事故的;(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