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未依法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用通报、督办等形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在一年内连续发生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事故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