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发展条例第五条有效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质量创新发展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解决质量创新发展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