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区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质量创新发展,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质量创新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珠海质量指数并纳入地方统计;
(二)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质量考核体系和质量激励机制;
(三)制定产业、财政、金融、科技、贸易、环境、人才等方面政策时,应当与质量创新发展工作相协同;
(四)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加大财政、金融等资源投入,为质量创新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五)健全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建立质量教育体系;
(六)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创新发展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质量创新发展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