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违法增设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环节的;

(四)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

(五)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投标最高限价的;

(六)非法干预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截标和开标时间地点的确定,非法干预招标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