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投标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贿赂评标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