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违法增设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环节的;
(四)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
(五)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投标最高限价的;
(六)非法干预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截标和开标时间地点的确定,非法干预招标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