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