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