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三)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