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

(三)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