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一条有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和信用担保提供保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