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