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二十九条有效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串通投标;(二)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四)联合体各方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与其他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项目的投标;(五)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